灌南县人民政府
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
〔2025〕灌南行复不字第1号
申请人:王某。
被申请人: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,住所地:灌南县人民东路。
申请人对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灌新改〔2025〕2号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(停止)违法行为通知书》不服,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。
经审查,2025年2月19日,被申请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灌新改〔2025〕2号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(停止)违法行为通知书》,主要内容为:“于2025年2月7日之前改正。具体要求如下:1.立刻停止违法建设行为;2.在规定期间内拆除到位,拆除完毕后,请及时与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。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,我镇将依法予以查处。”王某不服该通知书,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本机关认为:灌新改〔2025〕2号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(停止)违法行为通知书》系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对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整改的程序性告知文书,其内容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,亦未直接对申请人权益产生终局性、确定性的法律效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条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。综上,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,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。
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